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9號
原 告 家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秀㨗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
3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1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8,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