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0號
原 告 慶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鈐蒨
上列原告對被告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4萬2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萬8,9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4萬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