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吳光泰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71萬8,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228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6,72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