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台灣易點聯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廷軒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耀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