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亞太國際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華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胡凱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