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博銳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傑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鍾政達律師
被 告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託經營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2萬8,59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6,2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