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興榮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原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瑋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偉良等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75〉廳民1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準此,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等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損害而合併起訴請求,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