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1號
原 告 瑞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智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黃昱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鈦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