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1號
原 告 德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889萬8,0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萬0,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