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5號
原 告 長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國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3,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