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1號
抗 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史孟元
上列抗告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113年度補字第205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