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被 告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504,478元及起訴後之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交還面額6,900,000元之本票一紙,其訴訟標的價額與面額相同。訴之聲明二項請求共計81,404,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4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