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億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炳章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張尚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春富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73,7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3,073,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