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飢餓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頌慧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5,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