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4號
原 告 郭世瑛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複代理人 魏憶秀律師
被 告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和營業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及補列起訴狀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起訴請求之返還費用事件,惟原告並未陳報被告之正確公司登記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設立地址等資料,致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次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76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