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隨河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如青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倪子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