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0號
原 告 管德安
訴訟代理人 郭柏鴻律師
李牧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