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張嚴臨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