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