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宏碁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訴訟代理人 涂詩娥
吳佳昇
被 告 優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訴訟代理人 謝承緯
劉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