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4號
原 告 黃瑞佳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晏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5,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