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5號
原 告 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慧娟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 告 翁興木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受益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3,342萬6,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萬9,411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欠114萬4,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日5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