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9號
原 告 林英齡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黃子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佳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契約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5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