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6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謝錦仁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9萬2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