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王肇隆
王謝阿敏
王明芳
王玲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賴爵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藍冑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3,245元【計算式:3,393,245元+(70萬元×3)=5,493,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