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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黃周少英

法定代理人  方彥傑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祐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希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7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希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