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薩摩亞商羚邦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小鳳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陸詩薇律師
被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影發行收入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04萬8,564元,及其中2,071萬3,46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04萬8,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