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余宗鳴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997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9,189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5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8,354元+同期間按年息百分之0.321計算之違約金8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991,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