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育世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世嘉
訴訟代理人 曾柏硯律師
胥博懷律師
李婉維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3,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