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台灣鴻果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馬邦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電處間請求給付差額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