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4號
原 告 起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雨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美元864,829.78元及524,949.5元,合計美元1,389,779.28元,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30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1.92換算,為新臺幣44,361,7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2,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