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8號
原 告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峯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紳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1,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28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7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