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4號
原 告 展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紋
被 告 王予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萬5,74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