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1號
原 告 洪榆婷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高敏翔律師
陳履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慈貿易有限公司、陳翠華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