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瑞勝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顯通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34,23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0月8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49換算,為新臺幣1,112,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