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2號
原 告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鈴
被 告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欣夷
訴訟代理人 吳東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4,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