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9號
原 告 歐芳妤
訴訟代理人 林奕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乘龍資訊有限公司、石安間返還不當得利及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