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劉慧珊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