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68號
原 告 大松鼎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琇婷
被 告 林宏達(原名:林原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被告就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6,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0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