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5號
原 告 廖天傑
劉元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27,553元【計算式:324,037元+303,516元=627,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