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6號
原 告 伍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雄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儷瓊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義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