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6號
原 告 俊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