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0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萬3,46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司促字卷第5頁),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萬3,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8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萬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