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5號
原 告 鼎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珮緁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5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