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1號
原 告 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福生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被 告 士嶺機電企業社即朱子緖
代 表 人 朱子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741,224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起訴後之孳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4,741,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9,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