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3號
原 告 黃偉華
楊蕾
被 告 大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裕能
被 告 合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裕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48,068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起訴後之孳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2,348,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0,6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