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6號
原 告 哲匠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宥辰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