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9號
原 告 優品正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宸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