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1號
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斬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31萬4,1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31萬4,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816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