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勃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